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来源:宝盈    发布时间:2025-03-08 17:20:57 424

  2024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涉及的环境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你(单位)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上洞村尖顶仔地段21号之一厂房,主要是做高级智能医疗病床、智能床头柜(配套全自动陪护床)、工业吊衣架、购物车、鞋架和其他家具五金配件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冲床、烤箱、注塑机、磨床、喷粉线及前处理生产线等。主要生产工艺为钢板、铁管、铁线→开料→冲压→焊接→定型(表面处理→喷粉→固化)组装→包装。其中,表面处理工艺流程为钢板、铁管→除锈→预脱脂→主脱脂→水洗→表面调整→陶化→水洗→烘干→半成品;注塑工艺流程为PP、PE→注塑→自然冷却→包装出货。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有生产废水、有机废气等污染物产生,配套有废污水处理设施及回用设施,处理后回用于水洗(表面处理)工艺;配套有注塑废气、烘烤有机废气等处理设施,经收集处理后排放。

  2024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惠州市成锋缘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2021年4月)37—38页记载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含非甲烷总烃)等大气主要污染物满负荷运行情况下的有组织年排放总量实际核算值分别为0.2107吨/年(二氧化硫)、1.1863吨/年(氮氧化物)、2.012吨/年(挥发性有机物),均超过了《关于惠州市成锋缘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市环建[2019]52号】“全厂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0.0116吨/年、0.055吨/年、0.308吨/年(其中有组织排放量为0.208吨/年,无组织排放量为0.100吨/年)以内”的要求。而《惠州市成锋缘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中记载为“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6、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废气:全厂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不超过0.0116吨/年、0.055吨/年、0.308吨/年(其中有组织排放量为0.208吨/年,无组织排放量为0.100吨/年)”,并于2021年12月25日给出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结论。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的规定,你(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1、2024年11月8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图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证明我局当日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11月13日,对法定代表人周贵林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认存在验收弄虚作假的事实;

  3、2024年11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主体;

  4、2024年11月8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贵林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周贵林的身份信息;

  5、2024年11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登记的备案手续;

  6、2024年11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惠州市成锋缘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市环建[2019]52号)1份,证明你(单位)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7、2024年11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惠州市成锋缘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证明你(单位)验收的大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结论与实际核算的大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符的事实;

  8、2024年11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C-21016614)1份,证明你(单位)产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污染物,以及验收时大气污染物核算的数据来源;

  9、2024年11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惠州市成锋缘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1份(正文37页—38页),证明你(单位)验收的大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超出环评批复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筑设计企业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惠城)罚告〔2024〕3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鉴于你(单位)于2025年1月24日主动提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并于2025年2月18日在惠州新闻网公开道歉,并做出环境守法承诺,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相关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你(单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1.8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处贰拾肆万元人民币(¥240,000)罚款[罚款金额计算方式为:裁量起点(2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0%);产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为已建成,但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2%);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0%);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为12个月以上(11%);近二年同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况为1次(0%)。罚款金额=(20%+0%+5%+12%+0%+11%+0%)×100万=48万。对符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公开道歉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规定,按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即48万*(100%-50%)=24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费咨询电话)。

  我局执法大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做监督。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执法大队。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惠城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技术上的支持:惠城区信息中心